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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3023/2020-0039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2-25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2016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同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施行。今年4月,市政府修订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等方面对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16〕11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在提高行政决策质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明确,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及时对《程序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现实需要。

二、修改的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19年4月20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201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3.《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张政办发〔2020〕16号)。

三、修改的重要条款及内容

根据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是新增第四条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新增第五条规定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八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三是将第十条“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四是新增了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论证的内容和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的程序方面的条款。五是对第三十条“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进行了细化。六是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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