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明确提出听证会是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充分听取意见的方式之一。今年4月,市政府修订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等方面对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临政发〔2012〕13号)(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在提高行政决策听证质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不完善、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及时对《听证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现实需要。
二、修改的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19年4月20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201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3.《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张政办发〔2020〕17号)。
三、修改的重要条款及内容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删除第三条;二是将第五条听证范围修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三)决策方案在征求意见中有重大分歧,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三是将第六条“县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领导决定。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有法定职权单位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依照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召开。”四是将第九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听证会代表、旁听人员等组成。”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五是将第十条“听证主持人1人,由县政府领导或拟做出行政决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三)决定中止听证会;(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修改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 决定听证会的中止、恢复和时间延长;(三)维持听证会场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四)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五)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六是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新增第十五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行。”的内容。六是对第十九条听证会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听证报告的内容部分作了修改、完善。七是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